《決定》清晰勾畫出法治政府框架
  ——四中全會公報系列評論解讀之六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 許光建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作出了全面部署,並從“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等六個方面系統地論述了建設法治政府的主要內容和要求,清晰地勾畫出了一個可以使廣大人民群眾滿意的法治政府的框架。
  作為執法的主體,各級政府必須依照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要求全面履行各項職能,包括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等基本職能。政府履行什麼職能,都應當有法律依據,就是既不可以不作為,也不可以超越法律規定的範圍干預公民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活動,按平常的說法,就是既不可以“缺位”,也不可以“越位”。
  建設法治政府必須做到依法決策。首先要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其次要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還要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這幾點對於確保政府決策科學合理有效,對於防止和避免政府重大決策失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建設法治政府,必須做到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決定》不但明確提出了要建立一個強力有效的包括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等在內的多元的內部和外部合力的監督體系,還明確提出了建立有效的糾錯問責機制。這對於有效解決在行政權力運行過程中由於監督不全面、問責不到位而產生的行政權力濫用、公共資源浪費甚至腐敗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建設法治政府,必須做到全面推進政務公開,不斷提高政務信息透明程度。國內外的實踐早已證明,公開和透明,是政府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基礎要件,是預防和減少公權濫用和腐敗的法寶之一。《決定》不但明確了政務信息公開的內容,而且有針對性地提出了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推進政務信息公開的重點領域,包括財政預算和公共資源配置等領域的信息公開。
  藍圖已經繪就,關鍵在於落實。我們相信,在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的堅強領導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极參与下,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一定可以順利實現,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奠定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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